问题 | 当事人未签订主合同,如何判断定金合同的有效性?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主合同未成立不影响定金合同的效力,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定金合同生效要件包括成立定金契约和当事方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分析 一、主合同未成立定金合同有效吗 主合同未成立的,不影响定金合同的效力,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定金合同生效要件是什么 第一是要成立一个定金契约。只有成立了定金契约,才能保障契约能够具有法律效应,契约的成立是其生效的重要前提条件,也是必须要必备的条件。定金契约在交付定金款项的那一刻起就已经生效。 第二是定金契约签订的当事方,其本身要具备相关的民事行为能力。不管是什么样的契约,它要想具备法律效应那么它的当事方就必须要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这是契约生效的一个重要点。当事方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说明他可以很清楚的对自己所做的行为有一个辨别的能力,并且对所做出的行为表现造成的结果有一定的预测性,不仅如此还能清楚的知晓自身想要说明的是什么样的意思,有这样的一个表达意识。 结语 定金合同的有效性与主合同的成立无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数额应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如定金实际交付数额超过或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根据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定金应抵作价款或收回。若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应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合同生效要件包括成立定金契约和当事方具备相关的民事行为能力。当事方需具备辨别能力、预测性和表达意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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