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儿童在游乐场等公共场所玩耍受伤应该找谁维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编辑 搜图 也就是说,这类案件的责任主体主要是两类:一类是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即游乐场的经营者、管理人;另一类是侵权第三人。如果未成年人在游乐场受伤是因为第三人如其他小朋友导致的,可以将第三人和游乐场经营者列为共同被告,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在自己的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事后向第三人追偿。 编辑 搜图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孩子家长在孩子玩耍过程中没有尽到相应的监护职责,也要根据法律规定承担一定的责任。从而可以减轻侵权第三人或者场所管理人的责任。 在学校与其他同学打闹推搡如何维权? 从涉及校园人身伤害民事案件来看,致伤原因以学生打闹推搡和体育锻炼致伤为主,正确界定学校、学生和侵权第三人之间的责任是妥善解决校园意外事件的首要问题。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园受到伤害,学校承担推定过错责任,即发生伤害事件后首先推定学校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学校在证明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时,不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