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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国民事法律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立
释义
    【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民事法律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规定 我国现行的民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以《民法通则》第120条为基础,以《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为补充,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为主体而形成的多层次的法律体系。相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此处虽未直接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称谓,但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倾向于推定这里的“赔偿损失”应该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因此《民法通则》第120条也就理所当然的成为我国正式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依据。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首次将隐私归入公民名誉权的保护范围,使得个人隐私被侵害时,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第三十六条: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第三十七条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该办法虽然规定了受害人的近亲属可得到具有精神补偿性质的死亡补偿费,但是并没有明确精神损害赔偿项目。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第4条的规定,使得生命权受到侵害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有了依据。 1993年2月22日通过,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199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一次使用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并规定了死者名誉受到损害时,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 1993年10月31日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和四十二条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或死亡的,除有关赔偿项目外,还应赔偿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总结多年的立法和司法经验,并大胆借鉴国外先进立法,全面扩展了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把新中国人身的司法保护提高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进一步明确了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范围,是目前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最重要的法律渊源,这对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该《解释》第5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一规定明确否认了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该《解释》突破了传统理论所认为的精神损害赔偿仅限于人身权利遭受损害的观点,有条件地扩展到了侵害财产权的场合,但仅限于以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丢失或毁损。 2001年4月修正的《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从而确认了我国在婚姻家庭方面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依据。 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婚姻家庭方面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依据。 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2003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法律的形式对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和人身损害责任认定和赔偿承担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2003年12月4日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电话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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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7 4: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