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高速公路上如果突然出现障碍物,导致车祸,而肇事车辆无责,受害者该追究谁的责任呢 ?广西就发生了一起这样的交通事故,最后,法院判决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承担大部分民事赔偿责任。 2012年10月27日晚,韦某与家人驾驶轿车沿兰海高速公路南宁往都安方向行驶,突然前方出现了一个黑色的障碍物(后来才知是一个轮胎外皮),韦某紧急避让,结果车辆失控,与道路的护栏发生碰撞后,停在了路肩上,韦某下车沿应急车道去后方查看,这时后面一辆小轿车驶来,看到轮胎皮,也进行紧急避让,车辆同样失控,却撞上了韦某,导致他当场死亡。交警勘查后认定这是路上障碍物导致的交通意外事故,死者和肇事车辆都不负事故责任。 死者家属向麻强律师咨询,麻律师认为,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公路法》赋予其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对出现损坏污染路面影响公路畅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管理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其对高速公路负有维修保养和采取措施保障他人安全的义务。受害人驾车正常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突然遇到路障,被迫紧急避让,造成交通事故。该起事故中,死者和肇事车辆无过错,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违反了保持公路安全状态的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于是家属委托麻律师提起诉讼。最后法院作出(2013)青民一初字第2292号判决:肇事车辆的驾驶员无过错,属紧急避险,不承担责任。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存在过错,但死者韦某应当预见在高速公路下车查看车辆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仍未撤离到安全位置,也有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一定责任。最终确定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承担70%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314684元,保险公司按交强险的规定赔偿11000元。判决后各方均没有上诉。(麻强律师电话:18078136219,138781961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