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 1.不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2.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收取。 3.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0.8%收取。 4.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6%收取。 5.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4%收取。 6.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2%收取。 7.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6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