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死刑辩护律师是否可以拒绝社会团体介入案件? |
释义 | 法律分析:死刑辩护律师在案件中具有重要的职责和作用,社会团体的介入可能对案件产生影响。然而,死刑辩护律师拥有自主选择权,可以根据自身的判断和考虑,拒绝社会团体的介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九条:律师有权依法自主选择委托人,不得被强迫代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辩护人有权依法独立行使辩护权利,不受任何干涉。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社会团体可以作为案件的辅助诉讼代理人。但被告人的辩护人拒绝其代理的,不得强迫其代理。 综上所述,死刑辩护律师可以拒绝社会团体介入案件,这是他们自主选择权的体现,也是法律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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