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假释的法定程序是怎样的 |
释义 | (一)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并附以下材料: 1、罪犯评审鉴定表; 2、罪犯奖惩表; 3、终审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 4、历年减刑裁定书复印件; 5、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具体材料; 6、未成年或者老、残(自伤自残除外)的材料。 对无期徒刑假释建议书应当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局同意后再提出假释建议。 (二)监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监狱的假释建议书后审查其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齐备、程序是否合法; (三)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材料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释。 假释由裁定宣告之日起计算,考验期为执行完毕的刑期,考验期内一般不予减刑,被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假释之日起执行。 一、假释家属需要什么手续 (一)保证金的保证 1、数额在1000元人民币以上。 2、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等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二)保证人的保证 1、保证人的条件: ①与本案无牵连; ②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③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④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2、保证人的义务 ①监督; ②报告。 3、保证人的责任 ①行政责任:罚款 ②刑事责任; ③民事责任: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 相关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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