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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涉外收养登记的办理
释义
    (一)外国收养人应当亲自办理收养登记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和认证。
    (二)收养人与送养人应当订立收养协议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
    协议一式三份,收养人、送养人各执一份,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时收养登记机关收存一份。
    (三)涉外收养登记的机关
    书面协议订立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四)办理涉外收养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
    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收养协议,同时分别提供有关材料。收养人应当提供中国收养组织发出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及收养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送养人应当提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出的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及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照片。
    (五)涉外收养审查与登记。
    一、怎样领养孩子
    收养子女需要经历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流程。收养人需向收养登记机关申请收养登记。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办理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要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审查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申请通过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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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9:3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