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也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一、土地流转后如何确权在农村,部分农户间为了经营、耕种方便,经过协商,自行串换承包地块,这种现象比较普遍。按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这种行为属于流转行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将流转方式分为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等方式。其中,转让的流转方式比较特殊。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规定:“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收入且收入来源稳定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第3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用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以上规定,在开展土地确权颁证中,如果属于合法的转让,则转让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确定给受让方;对于其他方式的流转,则应当确定为原承包方。二、土地确权的一般原则土地确权必须确定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体现土地确权的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土地权属指明方向,并在整个土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用。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三、土地确权的基本方法①集体所有土地一般为内部使用。②重复征用或划拨,以后者为准。③界线与面积不吻合的,以界线为准。在土地确权时,要处理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与行政管辖权的关系、与特殊区域内部门管理权的关系、土地权属与规划区的关系。土地权属确认的基本方法是调查、申报登记、核发证书,因此,确权主要是通过权属调查和申请土地登记、核发证书实现的。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的“命根子”,一经确权,农民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利人,有利于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