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农村集体土地 上的房屋拆迁赔偿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标准进行货币补偿。补偿还包括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根据《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 宅基地建房 、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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