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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伙企业清算人的确定方法
释义
    合伙企业清算人的确定方式: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2、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的,可以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也可以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3、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一、个人独资企业解散谁负责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谁负责清算由投资者自行清算或者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申请清算。对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算的立法比较笼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者应当自行清算或者债权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申请清算。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清算的,法院可以指定什么样的人作为清算人。即清算人规定清算人的资格。一般可以指定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作为清算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由投资者自行清算或者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申请清算。
    二、合伙企业解散后的注销清算办法如何
    一、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二、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三、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四、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三、合伙企业注销申请的材料
    1、清算人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4、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5、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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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17: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