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伙企业的清算人如何确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合伙企业清算人的确定方式: 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2、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的,可以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也可以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一、合伙期到期怎么补办? 合伙期限到期之后,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合伙企业解散,另一种是继续经营。如果合伙人不要继续经营,须解散该合伙企业,若涉及继续经营,则合伙人重新签订合伙协议,并进行备案。合伙企业解散的,要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过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从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半个月内指定一个或者多个合伙人,或者委托他人担任清算人。合伙企业的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的税款、还清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规定进行分配。清算结束后,清算人要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半个月内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二、有限合伙人出资方式有哪些? 有限合伙人出资方式有:1、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2、用货币以外的财产,经评估作价后出资;3、用劳务,经评估后出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三、合伙企业破产后应按什么程序办理注销 合伙企业在法律规定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应当进行破产注销,宣告破产的应当清算公司的财产;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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