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章,公司破产后如果股东没有如实出资的,管理人可以对出资进行追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运前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空悄做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前款规章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斗衡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