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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什么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
释义
    法律分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网络信访渠道、通信地址、咨询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以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一、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3、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6、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2、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3、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4、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5、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6、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法律依据:《信访工作条例》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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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1:2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