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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直播“打赏”,夫妻另一方能要回吗?
释义
    在现今的网络社会,夫妻一方沉迷于观看网络直播,擅自给直播网红大额“打赏”,另一方能通过诉讼把钱要回来吗?
    
    这个钱能要回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罗列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构成,即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明确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现实生活中,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理应由夫妻双方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那么,未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打赏”,能主张返还吗?在司法实践中,返还的难度非常大。
    很多当事人认为,“打赏”是一种赠与行为。实际上,在“打赏”之前,当事人需要先在直播平台充值,兑换虚拟礼物,然后才能进入直播“打赏”。而且,直播网红并不直接得到“打赏”财物,而是根据虚拟礼物的多少,从直播平台领取奖励金。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认定当事人和直播平台之间存在网络服务法律关系,而和直播网红之间并无实际法律关系,更谈不上赠与。“打赏”往往被认定为一种网络消费,当事人在“打赏”过程中,获得精神满足,类似网络游戏的虚拟道具使用、BUFF加成。
    其次,当事人既然认为“打赏”是赠与行为,那么在赠与财产已经转移的前提下(“打赏”钱物已经支付)主张返还,就需要证明赠与合同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网络直播既然正常营业,显然不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仅仅是观看直播“打赏”,也很难被认定违背公序良俗。
    有的当事人会说,夫或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违反了民法典关于夫妻关系部分的相关规定,此观点不无道理。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往往持以下观点:首先,娱乐消费也属于日常生活所需;其次,当事人的充值、“打赏”,往往系多次、长期累计形成,很难推定直播平台对当事人超出日常生活所需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是知情或恶意的,且直播平台提供了相应服务,符合善意第三人特征;再次,“打赏”往往发生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周期,夫或妻的另一方作为共同生活者,主张不知道对方观看直播“打赏”的行为,或不清楚家庭财产状况的变化,有悖常理。
    “悬崖勒马为时晚,船到江心补漏迟”,巨额财物一旦支出,再主张返还必然困难重重。作为夫妻,既然肩负着家庭的重担,就要有相应的责任感,一方要远离不理智的行为,不要因为追求虚幻的虚荣或情感,而影响现实的家庭的生活,另一方要关心、关注对方,做到及时“纠偏”,避免出现大的经济损失,共同维系好自己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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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3 14:3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