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既遂刑事责任的追究问题 |
释义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既遂刑事责任的追究: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在禁渔区、禁渔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及一定数量或价值的情况下,将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既遂刑事责任的追究: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等。 拓展延伸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法律适用与司法实践分析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在禁渔期、禁渔区或禁渔水域进行捕捞、收购、运输、贮存、销售水产品的行为。在法律适用方面,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通常涉及刑法、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适用,需要考虑相关证据、捕捞手段、捕捞数量等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依法审理此类案件,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判断被告人是否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以及是否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还会考虑案件的社会危害性、损害程度等因素,并综合考虑刑罚的适用原则,以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渔民合法权益。 结语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追究,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对于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严重情节,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的处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将综合考虑相关证据、捕捞数量、捕捞手段以及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和损害程度等因素,以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渔民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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