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检察院逮捕嫌疑人需要证据。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法定的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予逮捕;或对于证据确实充分,可能判处十年有期以上刑罚,以及曾故意犯罪或身份不明的,应予逮捕。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