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医保最低缴费年限? |
释义 | 北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详细解读 北京市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相关规定,明确表明在2001年3月之后参加工作的北京市职工,如果在退休时累计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规定年限的,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余额退还给本人,同时该职工不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本规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办理了退休手续的退休职工,可以享受退休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福利待遇,个人无需再缴纳医疗保险保险费。 对北京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时男职工的缴费年限累计应该达到25年,女职工在退休时的缴费年限累计达到20年以后,就满足了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最低年限的相关规定,意味着就可以在退休后继续享受医疗保险的待遇。 注意:在达到缴费年限后并不就是意味着可以从此不再缴费了。在退休前,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还要按照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否则退休后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除非用人单位及个人补足了这部分保险费。 由缴费的方式可以看出,用人单位所负的责任很大。如果不能按时足额地交费,则该用人单位的现任职工以及退休职工都不能享受北京市的医疗保险待遇,这样会给参保者个人带来很大的损失。 基本医疗保险费自用人单位参加保险之月起开始收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从次月起开始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后,用人单位应该按时缴纳应缴的保险费,并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的部分。这种情况持续一年,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就累计一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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