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以下几类: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在适用范围上分为境内境外两种,一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一律适用反垄断法,另一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却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也适用。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条 反垄断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国家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