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第一顺序继承人分配如下: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公公婆婆履行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中,子女包括已婚子女、非婚子女、抚养子女和有赡养关系的继承、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赡养关系的继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平等。
 有下列特殊情况的,可以不平等分配:
 1、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2、对已履行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不履行扶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4、继承人协商一致后,也可以分配不均。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