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可否请求撤销? |
释义 |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可以请求撤销,但是必须是在离婚之后的一年之内发现了对方当事人在离婚之前具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等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的,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除此之外不能撤销赠与条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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