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意定监护公证办理流程如下: 1、监护人携带身份证件和被监护人的关系证明; 2、被监护人的基本情况等相关材料去公证处提交申请; 3、公证处进行审查; 4、符合条件办理公证; 5、制作公证书。 意定监护制度,是指本人已死能力健全时可以预先选定监护人,有关监护的设立、监护的内容等均由当事人自我决定的制度,意定监护的效力优于法定监护。为了与法定监护相对应,在学理上,通常称之为意定监护。 意定监护人是指可以是近亲属,也可以是近亲属以外的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在自愿的基础上,经过有关组织或机构的同意成为监护人。意定被监护人应当是年满十八周岁、智力水平和精神状况正常的自然人。 意定监护公证办理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2、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3、被监护人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证明; 4、意定监护协议; 5、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所申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的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 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