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探讨企业改制中逃废金融债务问题的原因及解决方法 |
释义 | 这段内容探讨了企业改制中逃废金融债务问题的成因。政府行政干预、信息不对称、监管不足等因素可能导致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受到过多干预和限制,从而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使企业难以按时偿还金融债务。企业信用观念淡薄、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监督不力、发放信贷时不注重调查和审查等问题也会导致金融债务问题的发生。 法律分析 企业改制中逃废金融债务问题的成因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首先,企业改制过程中存在政府行政干预。这导致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可能受到过多的干预和限制,从而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使得企业难以按时偿还金融债务。 其次,企业改制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改制过程中,企业可能会面临各种风险和挑战,包括金融债务问题。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企业可能无法及时了解自身的财务状况和风险,从而导致金融债务问题的发生。 此外,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监管不足也是导致金融债务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在改制过程中,监管部门可能存在监管不力、管理不善等问题,从而导致企业金融债务问题的发生。 综上所述,企业改制中逃废金融债务问题的成因可以归结为:企业改制行政化干预、信息不对称以及监管不足。 有些企业经政府部门组织改制后,将名称、体制均作了变更,企业原有的债务自行一笔勾销,使一些企业逃废金融债务“公开化、合法化”,借改制逃废债务也成为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 二、企业信用观念淡薄,诚信意识差。 有的企业不讲信用,甚至置法律于不顾,在不通知银行的情况下,自作主张,对金融债务不理不顾,进行破产、兼并、分立、出售等涉及产权变更处置,对抵押物也擅自处理。 三、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监督不力。 这给企业逃废金融债务提供了可乘之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只要能用上的闲置资产,提供就业岗位,缴纳税收,不惜血本甩卖企业固定资产,造成廉价出售的现象。 四、发放信贷时不注重调查和审查,对贷款企业的主体信誉程度、注册资金等情况审查不严。 一些企业贷款搞项目投资,对其项目可行性及履约还贷能力未作深入调查便草率放贷。不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导致抵押担保形同虚设。有的是抵押物虚假,有的是有证无物,有的是有物假证,有的是低价高估。甚至重复抵押。对担保责任期限约定不明,一般担保人在主债务履行期满六个月后,保证人免除保证贡 五、内部跟踪、监督不利。 发放贷款后,对借款企业及信簧资金流向漠不关心,跟踪、监督不力,导致贷款难以追回。有的是人情关系贷款,而故意放松监管,甚至不闻不问,导致贷款被挪用或挥霍浪费,或因企业股东变动,股权变更及营业地点变迁而致资产流牛。起诉时甚至连企业法人变更或厂址迁移都不知道,造成人为的信贷风险。 六、寸逾期贷款追索不及时,措施不力。 有的超过诉讼时效。由于关系贷款,人情贷款,银行碍于情面或利害关系不起诉,致使企业资产被转移,挥霍或流失,贬值。依赖财政冲减不良贷款,漠视国家财产的损失,对逾期贷款不是抓紧追索,归结为呆滞贷款和果帐贷款,而是将财政冲减作为推卸责任的途径,造成国家财产不必要的损失,也助长了一些不良动机信贷企业大量贷款。 结语 企业改制中逃废金融债务问题的成因包括政府行政干预、信息不对称、监管不足以及企业信用观念淡薄、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监督不力、发放信贷时不注重调查和审查、内部跟踪、监督不利以及寸逾期贷款追索不及时、措施不力等。这些问题可能导致企业逃避金融债务,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第二十条 国家运用信贷手段,鼓励和扶持乡镇企业发展。对于符合前条规定条件之一并且符合贷款条件的乡镇企业,国家有关金融机构可以给予优先贷款,对其中生产资金困难且有发展前途的可以给予优惠贷款。 前款优先贷款、优惠贷款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修订):第三章 融资促进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修订):第三章 融资促进 第十九条 国家完善担保融资制度,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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