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探视权是否可以重新起诉 |
释义 | 民法典中探视权的重新起诉:如果离婚后父母约定的探望权条款不合理,可以上诉认定为无效或进行修改以维护合法权益。探望权中止条件:无行为能力人、严重传染病、侵害子女利益、恶化关系、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等。注意,父母关系恶化或未支付抚养费等不是中止探望权的理由。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探视权是否可以重新起诉 可以的。如果当事人约定的条款不合理,那么可以通过依法上诉认定其为无效条款或者进行修改以追回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探望权中止的条件有哪些 探望权的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是离异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严重损害子女的利益时,就应对其探望权的行使给予必要的限制。一般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权的惟一条件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至于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间相互关系恶化,或探望权人未及时给付抚养费等,都不能成为中止探望权的理由。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然而,探望权可能会因为一些特定的法定事由而被中止。这些事由包括探望权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对子女有侵权或犯罪行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且子女拒绝探望、以及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权的唯一条件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其他原因,如父母关系恶化或未支付抚养费等,不能成为中止探望权的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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