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获得香港永久居留权 |
释义 | 获得香港永久居留权具体如下: 1、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 2、在香港以外出生但被合法允许在香港居住并已居住满7年的中国公民; 3、在香港境外出生,其父母(父亲或母亲)在出生时已经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中国公民; 4、在香港合法居住满7年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外国人(非中国籍人士)。一般而言,在香港连续居住7年的外国人,经入境事务处批准后,即可申请永久居留权(即“香港居留权”)。但是,外国人在香港逗留超过3年将失去永久居留权,并且外籍家庭佣工等职业类别被排除在获得香港永久居民身份之外。 非中国公民: 1、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通常居于香港连续七年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人士; 2、通常居住连续七年期间必须是紧接该人士根据此项向入境事务处处长申请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日期之前的连续七年; 3、该人士必须以入境事务处处长规定的格式作出声明,表示以香港为其永久居住地。如果未满21岁,所作的声明须由其父亲或母亲或合法监护人作出。为此,该名人士必须向入境事务处处长提供资料,令入境事务处处长信纳他/她已以香港为他/她的永久居住地,该等资料可包括该人士是否在香港有惯常居所、他/她的家庭主要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在香港、他/她是否有合理的收入以维持自己及家人的生活,以及他/她是否已按照法律缴税。 综上所述,一般而言,在香港连续居住7年的外国人,经入境事务处批准后,即可申请永久居留权(即“香港居留权”)。但是,外国人在香港逗留超过3年将失去永久居留权,并且外籍家庭佣工等职业类别被排除在获得香港永久居民身份之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与协调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