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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团伙作案口供不一致要怎样办
释义
    团伙作案的犯罪嫌疑人陈述的口供不一致的,证明犯罪嫌疑人中有些人是在作假,侦查机关应该认真调查,查清犯罪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一百二十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一、团伙作案的量刑
    团伙作案构成犯罪的,属于共同犯罪,所有团伙人员均应承担刑事责任。
    至于对团伙中个人的具体量刑,则要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考虑:
    1、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团伙作案的特征
    (1)没有明确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团伙头目自发产生;
    (2)团伙成员在犯罪活动中没有明确的分工或分工比较简单、不固定;
    (3)团伙成员具有相对稳定性,但不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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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2:2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