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邢台公证员免职审核法律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四条:条款内容: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免职: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 (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 (四)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2、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自确定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年满65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 (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 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直接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 提请免职,应当提交公证员免职报审表和符合法定免职事由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邢台公证员免职审核的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材料申请 2、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逐级报请省司法厅 3、省司法厅公证工作管理处承办人受理 4、省司法厅公证工作处延长审查 5、主管厅长审批 6、符合条件下达免职决定 7、网络公告 三、邢台公证员免职审核办理的材料 1、设区市司法局关于公证员免职的报告 2、公证员提请免职表 3、公证员法定免职事由的相关证明材料 4、公证员执业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