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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诉讼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几点注意事项
释义
    一、申请证人出庭风险和必要性审查
    在申请证人出庭风险较小的情况后,在告知当事人风险后,当事人认为需要的,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如果风险较大,代理人建议当事人无需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告知风险后,当事人坚持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可分别处理:如出庭会出现伪证风险,建议律师直接解除委托关系。如出庭会导致案件败诉风险较大时,在告知当事人风险后仍坚持,可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
    二、关于出庭证人的资质核实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19年修正)》(以下简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因此关于证人的资质审核主要是知晓案件情况并能正确表达意志。
    三、关于证人出庭前辅导内容
    此处辅导,绝非教唆证人作伪证或者让证人说对己方有利话术,主要是关于证人在出庭时的一些注意事项:
    1.告知作证前后的注意事项。如不得旁听庭审,作证后听从法庭的安排退出法庭或者在旁听席就座。
    2.告知应如实具体、连续陈述自己作证内容,但不得宣读事前准备的文件稿。
    3.可对作证过程进行演练,对拟在法庭发问的内容事先告知,听取其发言内容。证人多数没有开庭经验,此过程有助于证人熟悉庭审过程,提高作证效率。
    4.需要注意,演练时,当证人回答内容不利于本方当事人时,不得提示其“修改”证言!当然,基于代理人维护本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庭审时代理人对该部分事实应不予发问。
    四、在庭审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对证人不能亲自到场,视频证据的“补救”
    在举证阶段代理人可向法庭重点说明证人无法出庭的原因符合规定,以及该证据对证明案件事实,以及法院查明案件基本情况至关重要。在法庭辩论阶段,代理人可说明尤其像以证人未到庭“拒绝发表质证意见”的情况,属于对方放弃质证权利,不代表证据未经质证,法庭应当依法采纳有关证据。
    2.提示法庭依法履行保证书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即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证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在作证之前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证人的除外。证人拒绝签署或者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因此,签署保证书属于司法解释赋予证人的强制性义务,如拒绝签署保证书等则不具备证人资格,相关证人证言不具有证据能力,不应被采纳。
    王圆律师,诉讼法学硕士,在争端解决及常年法律服务曾参与为多家大型国有企业、大型建筑企业及民营企业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同时为服务单位涉诉标的较大案件提供服务方案并实际参与。曾参与涉及房地产、资产管理、大型化工生产多家企业破产清算,在破产企业法律尽职调查、诉讼解决相关争议、处置破产企业资产方面有相关经验。执业领域: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公司治理、合同纠纷等争议解决,企业破产清算,联系方式13770692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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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7: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