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法定依据: (一)《厦门市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 (二)《厦门市工业仓储建筑使用功能临时变更审批管理办法和租金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办理条件: (一)属于厦门市工业、仓储建筑使用功能临时变更政策区范围内。 (二)申请人(单位)必须为土地房屋权属人(单位),且以原项目整体或其中单栋(座)建筑受理。 (三)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建筑使用功能临时变更缴交年租金手续的书面意见。 三、办理流程: (一)窗口收件窗口对申请条件、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根据核对结果做出相应的决定。 1)对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审核部门应: 1)根据审批依据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审批。 2)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三)审批 1)终审负责人或其代理人根据审查结论做出审批意见,并向申请人发出审批结果信息。 2)决定书的形式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3)服务对象取件时,应提交收件收据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供核对。 四、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五、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不包含补件、土地年租金缴纳时间、合同签订盖章时间) 六、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加盖公章,注明联系人及电话)。 (二)身份证明(用地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机关事业单位>复印件,有授权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建筑使用功能临时变更缴年租金手续的书面意见(原件)。 (四)土地房屋权证复印件或用地批文(含红线图)(复印件);属于出让用地的提供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 (五)申请建筑功能临时变更承诺书(原件)。以上资料一式一份,复印件均需核对原件。 七、办理机关: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及各分局 八、责任部门: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及各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