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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保支付的医疗费应该从赔偿总额中扣除吗?
释义
    医保支付的医疗费应该从赔偿总额中扣除吗?
    案例:
    2014年,张某驾驶的汽车与王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王某支付了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3万余元。事后,王某向张某主张相关赔偿,双方就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没有任何异议,但就医疗费用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据了解,王某出院后,王某用医疗保险报销了大部分医疗费用。王某要求张某赔偿全额的医疗费用,张某只同意赔偿王某支付的实际医疗费用。为此,王某将张某告上法庭。
    律师解疑:
    关于医保报销的医疗费用是否应该从总额中扣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有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从赔偿范围中剔除,理由主要是基于民事赔偿以填补损失为原则,受害人不可就同一损害获得“医疗保险报销利益”和“加害人赔偿利益”的双重赔偿,故受害人通过医疗保险报销的费用,赔偿义务人不应再赔偿。另一种意见认为仍应将这部分费用纳入赔偿范围,通过医疗保险报销部分医疗费,是因为参保人缴纳相关费用参加医疗保险而得到的利益,赔偿义务人应对这部分费用承担赔偿责任,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作为社会保障制度是为了保护职工和人民的权益,被保险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与为社会做出贡献,行为人都付出了相应的成本,而作为回报,被保险人应该享受保险带来的利益。如果扣除赔偿总额中的医保支付的医疗费用对被保险人明显不公。同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在每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有最高支付限额,该基金的使用会直接影响到职工今后就医时自付部分的比例,因此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亦属于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可以向侵害人主张赔偿。
    其次,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可见,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获得保险金后,并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同时也不妨碍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在这里,被保险人获得的就是“双重赔偿”。而医疗保险中涉及的保险关系是人身保险的范畴,应当适用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最后,医疗费是“以实际发生”为标准进行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这里规定的是“实际发生”,而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就支出的医疗费所进行的部分保险,仍应归为实际发生的部分。
    综上,王某主张的医疗费用赔偿中的医疗报销费用是王某应该享有的,因为其为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支付了医疗保险费用,所以王某应该享有这种保障,医保报销的医疗费用算作王某的实际损失。所以,王某的诉求应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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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3 3:1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