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动产继承是否必须经过公证? |
释义 | 《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被废止后,继承房产、分房遗嘱、赠与房产、涉外涉港澳台房产所有权转移等不再强制要求公证。市民在办理继承房产时可以选择自行提供材料或凭法院生效文书去房管部门申请过户登记,节约费用且简便。然而,在存在争议时仍需进行公证。 法律分析 司法部发布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该通知中曾明确规定继承房产、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接受赠与房产、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房产所有权转移等四种情形必须进行公证。 而该通知的废止表明上述四种情形将不再进行强制性公证,继承房产、分房遗嘱、赠与房产、涉外涉港澳台房产所有权转移等有关房产登记事项终于可以不用公证了,房产继承公证收费最低200元,按房产评估价值2%收费,公证费也可以省下来不少。 所以这继承权公证的条例被废止后,很多人在继承房产时会简便不少。 根据《不动产登记实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市民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不再要求强制公证,不仅节约了市民在办理业务时的费用,而且在程序上也更加简便。与此同时,不再强制公证并不等于不需要公证,在办理的过程中如果存在争议仍然需要进行公证。 那么房产今后如何办理继承呢? 办理房产继承有以下三种方式: 1、自行提供材料,材料有:遗嘱、死亡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等。去房管部门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2、如果当事人自愿前往公证机构办理相应的继承权公证,当然也可以凭公证文书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3、拿着法院的生效文书,如判决书、调解书去房管部门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结语 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发布,意味着继承房产、分房遗嘱、赠与房产、涉外涉港澳台房产所有权转移等四种情形不再强制进行公证。这将减少市民办理业务时的费用,并简化程序。然而,在办理过程中如有争议仍需进行公证。房产继承可通过自行提供材料、去房管部门申请过户登记,或者凭公证文书办理,也可凭法院的生效文书申请过户登记。这些方式给市民提供了更多便利和选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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