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装修工受伤雇主应担责 |
释义 |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此,作为雇主的丁某应对王某在装修中受到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商店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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