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罪辩护」仅有被告人有罪供述,能够认定故意杀人罪吗? |
释义 | 裁判规则 行为人供述实施犯罪的关键情节缺乏证据印证,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锁链,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当认定行为人无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某与同村肖某有多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两人的奸情被肖某丈夫的弟弟发现后,肖某向李某某提出断绝不正当男女关系。 之后在某年的9月26日,李某某家的母猪被毒死。 9月27日,李某某购买了4包鼠药。 10月9日,李某某带着儿子李某4到陈某家做客,下午返回时经过了肖某家附近的三岔路口。 同日下午,肖某的两个儿子在家附近的石壁处捡食了含有毒鼠强的桂花奶糖后中毒死亡。 原审判决 被告人李某某因不满肖某提出断绝两性关系,以及怀疑肖某的小叔子毒死其家的牲畜,投放毒糖杀死肖某的两个儿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判处李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辩护要点 (一)本案在案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 1.犯罪工具桂花奶糖的来源不明、去向不能确定 根据李某某的有罪供述,其用于投毒的桂花奶糖是在一家杂货店购买,在购买桂花奶糖的同时,还购买了白糖和面条。 但该杂货店的店主谢某、龙某夫妻二人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谢某称只能确定李某某在其店里购买了白糖和面条,对于是否购买了桂花奶糖,不能确定;龙某称李某某在其店里只购买了白糖和面条,并没有买其他东西。 2.制作有毒桂花奶糖的过程无证据印证 对于如何将老鼠药拌在桂花奶糖上,李某某的有罪供述称,其剪开老鼠药后,将桂花奶糖糖纸剥开,用火柴杆将老鼠药挑到桂花奶糖上,后将火柴杆丢到厅下门角垃圾堆里。 因李某某供述用于制作有毒桂花奶糖的火柴杆并未查获,在李某某家提取的剪刀未进行任何技术鉴定,所以李某某制作有毒桂花奶糖的过程无法得到在案证据印证。 3.包装桂花奶糖的糖纸、塑料袋未提取到李某某的指纹等生物样本 根据李某某的有罪供述内容,其与包装桂花奶糖的糖纸、装毒糖的红色塑料袋,应有过多次接触。 但在案并无证据证明在桂花奶糖糖纸、红色塑料袋上提取到了李某某的指纹等生物样本,李某某与毒糖糖纸、红色塑料袋是否有过接触,无法得到证实。 4.相关证人证言不能印证李某某实施了投毒行为 证人袁某的证言仅能证明其在案发前听到李某某对李某4讲去小便,然后朝通往肖某家小路上走,而对于李某某具体进了哪个厕所,其并没有看见,也没有看见李某某还做了其他什么事。 证人李某4对于李某某在回家路上是否在肖某家附近的三岔路口停留过,存在相反的陈述,起初几次均称没有停留,最后一次称李某某讲去解小便,朝厕所方向走去,但其看不到去了哪个厕所。 上述证人证言,仅能证明案发前李某某路过了该三岔路口,或至多仅能证明李某某在经过该三岔路口时讲要小便,朝肖某家方向走去,不能证明案发当天李某某到肖某家附近的石壁处实施了投毒行为。 因此,李某某是否到过肖某家附近的石壁处,是否在石壁处实施了投毒行为,在案并无直接证据印证。 5.两被害人死亡是否因李某某家的鼠药所致缺乏证据证明 在案的鉴定书仅能证明从李某某家查获的鼠药中含有毒鼠强成份,以及案发后提取的桂花奶糖糖纸上检出毒鼠强成份,被害人李某1、李某2系毒鼠强中毒死亡。 但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毒死两被害人李某1、李某2的毒鼠强来源于李某某家的鼠药。 (二)李某某的供述存在非法取证的合理怀疑,其供述内容不稳定且无其他证据印证 1.李某某有遭受刑讯逼供的合理怀疑,其供述依法应予以排除 侦查人员在侦查初期依据犯罪动机,在没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通过矛盾排查方式确定李某某为重点犯罪嫌疑人,未完全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 为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或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而李某某在监视居住期间,主要被控制在派出所、公安局刑警大队,侦查人员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李某某称,其根本没有作案,也没有作案时间,其有罪供述是在派出所和刑警大队时遭受严酷刑讯逼供、疲劳审讯、非法拘禁、屈打成招的结果。 2.李某某有罪供述极不稳定 被告人李某某经矛盾排查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经历了长期不供、供述后又翻供的过程,有罪供述缺乏稳定性。 3.李某某有罪供述的关键情节无其他证据印证 李某某供述犯罪所用桂花奶糖来源和去向不清:李某某供述的购买10粒桂花奶糖的事实未得到杂货店店主的印证;李某某在家制作毒糖和投放毒糖的情节得不到其他证据印证;关于制作毒糖的过程,仅有李某某供述,所用火柴杆未查获。 案件结果 再审法院认为,虽然原审认定李某某有作案动机、作案时间、作案条件,并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李某某供述实施犯罪的关键情节缺乏证据印证,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锁链证明李某某实施了犯罪行为。原审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认定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改判李某某无罪。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55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75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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