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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扶贫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资产所属权不够清晰、近年来,除了将扶贫资金应用于保障贫困户个人的支出以外,相关的部门还将这笔扶贫资金用于贫困村解决脱贫及投入能够提供收益的农业设施、光伏产业、乡村旅游等相关的扶贫项目, 大量的扶贫基础设施和资产由此逐步的形成。由于按照财政部门对于扶贫资金报账管理的相关要求,实行了财务报账管理制度,利用财政扶贫资金建成的基础设施和实物资产所产生的支出相关票据需要向财政部门或者具体负责扶贫工作的机构进行报账,这就使得扶贫项目建设完成以后,建设单位找不到合适的依据将这些建成的项目列入到固定资产中,无法进行入账处理,这些实物资产不仅不能够列入到财政部门固定资产账目,又不能按照资产相关的使用权进行资产移交手续的相关办理,这就导致了通过财政扶贫资金建立完成的固定资产缺少相对应的监管,出现了管理上的真空,极易发生资产出现流失。
    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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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 7:1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