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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财产分割适用债权人撤销权分析
释义
    
    离婚财产分割适用债权人撤销权分析
    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此解释已废止,有关条文已被《民法典》吸收)2018年1月18日生效以来,曾经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得到明确,婚姻存续期间未举债、欠债一方的权利得到维护,但也助长了债务人利用离婚进行逃债、躲债的机会主义倾向,从而给债权人实现债权带来困难。本文对此略作分析探讨,以期能对陷入此类焦虑的债权人有所启发帮助。
    一、利用离婚逃债、躲债的表现形式
    因有关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得到明确,债权人举证共同债务的责任加重,若债权人无法举证该债务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外,夫妻一方举债或欠债将被认定为债务人个人债务。为逃避偿债义务,现实生活中债务人往往通过离婚财产分割进行逃债、躲债。常见表现形式有:
    (一)转移、出售、变现共同财产
    离婚财产分割是指离婚时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所有的个人财产。对许多中国夫妻而言,最大的共同财产往往就是房产。为了实现资产转移,债务人将共同财产分割后的财产份额部分进行变现,或放弃对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如将共同财产出售、赠送给另一方、子女、亲属或其他第三人。因《民法典》确立了一种新的物权形式,即对住宅可以设立居住权,债务人还可通过为自己设立居住权,在放弃住房所有权后仍不丧失对住房的占有、使用。
    (二)将分割后财产通过抚养费方式转移
    债务人存在未成年子女需要支付抚养费的,在离婚协议中通过设定较高的抚养费标准,甚至通过一次性支付至成年所有抚养费的方式,将分割后的个人财产通过抚养费形式进行转移给另一方,如债务人拥有多位未成年子女,足以使分割后的个人财产全部转移。在这方面贾跃亭是高手,贾跃亭在背负巨债的情况下仍支付给前妻高达51万美元的巨额抚养费。
    (三)用分割财产偿还虚构债务
    在离婚协议中虚构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在离婚财产安排中用共同财产或债务人个人财产用以清偿,从而实现资产转移,造成债务人财产减少,偿债能力下降,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损害债权人利益。
    (四)用分割财产提前清偿他方债务
    如债务人还负担有多笔债务,为逃避债权人债务,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将分割后资产用以提前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债务,包括未到期的其他债权人债务,从而损害、侵蚀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利益。
    此外,债务人还可以通过隐匿财产、保险、信托等形式,实现资产与债务隔离,用以逃避、躲避偿债义务。债务人利用离婚进行逃债、躲债的行为,往往是夫妻合谋,或至少在另一方知情、非善意的情况下完成的。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适用
    《民法典》合同编在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确定了债务人在无偿处分时、不合理价格交易时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针对债务人离婚财产分割,债权人能否通过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来维护自己债权利益呢?
    (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能否适用债权人撤销权
    从法律性质上而言,离婚协议应属于一种混合合同的性质,其中关于自愿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身份关系的协议性质,而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从法律理解来看,前者不属于《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范围,不适用债权人撤销权;后者涉及财产权利义务的变动,属于《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范围,应当适用债权人撤销权。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因债务人的逃债行为增加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成本,为此《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这其中的必要费用,主要是律师费用。
    (二)无偿处分及不合理价格交易的判断
    《民法典》在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确定了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两种情形。其中无偿处分情形表述为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不合理价格交易情形表述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债权人撤销权的规范目的在于维持债权人的责任财产,以保证债权实现。上述法律条文是对债务人典型行为的列举,是为增强法律的可适用性,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但不应因此拘泥于条文本身,应通过目的性扩张的方法对上述情形进行补充,只要离婚财产分割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利益,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规范目的,人民法院均应当予以撤销。
    对于债务人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放弃个人财产份额或出售、变卖共同财产后将个人财产部分全部或部分作为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情形,首先,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其次,上述财产分割行为不能归结为无偿处分。通用观点认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出于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而对财产等事宜的约定,存在一定程度的利益平衡甚至妥协让步,放弃或将个人财产份额支付子女抚养费问题符合照顾子女权益的原则,不属于无偿。但也有判例认定放弃财产抵顶抚养费的行为属于无偿处分。再次,上述财产分割行为是否归结为不合理的价格交易,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人均收入水平与生活水平来进行判断。《<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如债务人存在高额抵顶抚养费的情形,债权人可据此规定要求撤销。
    (三)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判断
    根据《民法典》中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还需具有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要件事实,即将债务人无偿处分及不合理价格交易与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作为判断依据。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判断标准可以有两种认定标准:其一,责任财产减少。即通过离婚财产分割无偿处分财产份额势必导致债务人责任财产减少,偿债能力下降,从而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其二,债务超过。即债务人通过不合理价格交易导致其财产减少,且剩余财产不足以债权人实现债权。在具体实务中,尽管有部分裁判观点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简称终本裁定书)作为剩余财产不足以实现债权的判断依据,但也不能以此作为必要条件。
    三、债权人债权风险管理策略
    (一)将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果能够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要求夫妻另一方事后追认的,债权人应当要求,以让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既能增强债权实现的保障,也能避免债务人产生寄望于通过离婚来逃债、躲债的道德风险。现实中一些夫妻合谋通过假离婚来逃债,结果不仅没逃脱,还造成了真离婚,令人唏嘘。
    (二)及时进行诉讼与保全
    经过有效催收或有充分信息表明债务人无还款意思,并有转移财产等逃债企图的,应及时起诉并进行财产保全。如发现债务人存在无偿处分财产、不合理价格交易等行为时,应当发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根据《民法典》规定,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上述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可中止、中断。一些债权人因听信债务人不断编造还款表示未及时提起诉讼,最后导致撤销权丧失。一些债权人不理解司法程序,不及时提起撤销权诉讼,而在执行程序中走申请追加欲撤销的相对人为被执行人等程序但得不到支持而浪费时间。
    (三)委托专业律师实现债权
    委托专业律师可以帮助收集、调取证据,通过法律分析为债权人制定有效的办案建议,为债权人实现债权确定有效的方法和途径,如帮助债权人正确行使债权人撤销权、代位权等来实现债权。
    并且,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代位权的律师费用,均由债务人承担,债权人不必因担心较高的律师费用而不委托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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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2 7:1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