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析: 如果资料齐全,经查证符合发证条件,初始登记自受理申请日起60日内完成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地其他权利登记及变更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五条 出让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