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失信企业的法人代表能变更。但不属于法定变更事由,不能强制变更,必须经当事人协议一致,进行变更。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等情形下,该企业法人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出现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该企业法人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