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职务侵占公安局管吗 |
释义 | 如果职务侵占行为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是有权进行管辖的,公安机关打击非法侵占他人合法财产的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行为人所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1)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行为人利用其在本单位担任的职务所形成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方便条件。如公司经理利用其调配本单位财物的权利,财会人员利用其管理、经手账目、钱财的方便等。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上便利,就不构成本罪。即使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利用自己因工作关系熟悉环境、了解情况、便于出人单位等方面的方便条件,也不构成本罪。 (2)必须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非法占有的方式有多种多样。主要表现为盗窃、骗取、侵吞等。 (3)侵占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 3、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而且是在本单位担任一定的职务而主管、管理或经手财物的人员。本罪的主体只能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这些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侵占本单位财物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目的。 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结合《刑法》和有关法律,除下列案件和情形外,其余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一)间谍案(《刑法》第110条规定的),由国家安全机关管辖。 (二)贪污贿赂案(《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渎职案(《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监管人员虐待被监管人案(《刑法》第248条规定的)、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刑法》第238条规定的)、刑讯逼供案(《刑法》第247条规定的)、暴力取证案(《刑法》第247条规定的)、报复陷害案(《刑法》第254条规定的)、非法搜查案(《刑法》第245条规定的),由人民检察院管辖。 (三)侮辱、诽谤案(《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侵占案(《刑法》第270条规定的),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四)被害人对有证据证明的下列轻微刑事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245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258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261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刑事案件。 (五)军人违反职责案(《刑法》分则第十章规定的),以及军队内部发生的其他刑事案件,由军队保卫部门行使侦查权。 (六)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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