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集资建房的产权性质 |
释义 | 法律分析: 集资建房的产权性质是福利房。集资房是由国家予以减免部分税费、参加集资的职工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的房屋,房屋建成后归职工和单位共同所有。集资房属于福利房性质的房屋,同时属于经济适用房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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