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并且,除法律规定的由行政机关终局裁决的少数案件外,行政诉讼是当事人权利救济的最终途径,通过其作出的裁判具有最终的确定力。因此,行政诉讼也是相对人追求和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保险”。通过行政诉讼,不但能及时化解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而且有利于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意识,使其懂得和善于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行政诉讼,也能促进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的提高,增强其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从而使行政诉讼从整体上间接地实现了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这一点仅就我县的行政审判为例,2001年以前所受理的公安行政案件,原告胜诉率100%,后通过庭审及案件的裁判,公安机关从中认真总结了经验、教训,并据此进行了系统的培训,使得公安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有了根本性的提高。从2002年至今,我县公安行政案件无一败诉,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历史性的转变,其中虽有多种因素,但行政诉讼从中所起的教育、监督和警示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