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刑事律师郭立锋成功辩护一起盗窃案,检察机关不起诉 |
释义 | #北京刑事律师#A涉嫌一起共同盗窃案,北京刑事律师郭立锋经前期工作并阅卷研判后认为有争取不起诉的可能,遂积极向检察机关申请并提交相关意见。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A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决定作出后,依法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对A的意义重大。 以下是辩护人意见的要点及文书: 1、A因一时糊涂,被动参与部分相关盗窃行为,且对B、C的盗窃行为参与次数少,参与度低,情节十分轻微,且数额不大。 2、A真诚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并表示以后绝不再犯。 3、A系接到电话后主动去的派出所,并如实陈述事实,有自首情节。 4、A有大学文化,一贯遵纪守法,在学校期间表现良好,无任何前科劣迹,毕业后在某医院担任护士工作,工作兢兢业。自此前取保候审后,一直在某集团工作,表现良好,人身危险性很小。 5、A家属已积极超额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 综合上述情况:A少量被动而非积极参与部分盗窃行为,作用次要,所涉金额有限,情节轻微,真诚认罪悔罪,有自首情节,已积极超额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 加之,案发后近四年来,A孝敬父母,友善待人,工作兢兢业业,一直表现良好,早已融入社会,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好青年,刑法的惩罚和教育功能已经得到了完美的落实。如果此时对其贴上犯罪人的标签,有了案底,其人生的生存空间将极大地被压缩,其亲属也会深受打击,相关社会链条也会因此断裂,如此会造成新的悲剧,与刑法目的相左,不符合刑法的谦抑原则。 因此,诚挚恳请检察官根据上述情况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A作不起诉处理,给她一个人生机会。拜谢。 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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