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未完成附随义务,并不一定会导致合同无效。一般未完成附随义务,需承担的是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而只有合同的附随义务是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协商约定的;或者是由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约定等情形的,才会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