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醉驾致人死亡是由什么罪认定的 |
释义 | 酒驾致人死亡,根据行为的主观恶意程度、伤亡结果的不同,可以定不同的罪名。如果是一般的酒驾,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可以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如果是主观恶意明显,在醉酒程度严重仍高速驾车,在马路上横冲直撞,致使多人死亡或者无人死亡但致使多人陷入危险的状态,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一、交通事故中涉及刑事犯罪的几个常见罪名是什么 1、交通肇事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是最常见的涉及机动车犯罪案件。交通肇事罪一般情况下都被认定为过失犯罪,某些情况下也可能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或转化为危险驾驶罪。 2、危险驾驶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分为追逐竞驾和醉酒驾驶两种行为。本罪在一般情况下被认定为故意,某些情况下也可能被认定为过失致人伤亡,实践中被认定为本罪的,在主观方面一般被认定为故意犯罪。 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和故意均可构成本罪,但实践中被认定为本罪的,在主观方面一般被认定为故意犯罪。 4、利用交通工具致人死亡、重伤的。利用交通工具致人死亡、重伤的,可能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也可能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方面一般被认定为故意犯罪。 二、醉驾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条件有什么 醉驾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1)醉酒驾车肇事,只发生一次冲撞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如果行为人肇事致人伤亡或者造成财产损失较小, 尚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一般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罪,而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理由是,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醉驾者对驾车行为虽出于故意,但对于发生肇事后果通常出于过失,如果尚未达到交通肇事罪这一过失犯罪的入罪标准,则不能反过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故意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即使确有证据表明醉驾者对危害后果持故意心态,也还要看其当时的醉驾行为是否具有与放火、决水等四种行为相当的危险性、破坏性,不能一概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醉驾者也可能出于报复目的而在道路上针对特定人员或者车辆实施撞击,此时醉驾者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而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的情形。 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三、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的情形有哪些 1、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了杀人灭口,而又故意将伤者撞死或者在交通肇事后明知被害人受伤,仍然驾车挂带被车钩住的被害人逃跑,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其行为另行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致死)罪,应当和交通肇事罪进行数罪并罚。2、交通肇事以后为了逃逸,又驾车横冲直撞,撞死撞伤多人的,前面的行为定本罪,后面撞死撞伤数人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将两罪实行数罪并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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