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如何划分征收补偿款为个人财产或共同财产? |
释义 | 根据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和土地补偿款的专属特征来看,征地补偿款在离婚时可以认定为个人财产,不予分配。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但征地补偿款具有专属性特征,是对失去耕地农民个人的一种金钱补偿。审判实践中可参照复原军人的处理方式,复原军人的回乡生产补助费归本人所有,类似地,土地补偿款也可界定为夫妻个人财产。因此,在夫妻离婚时,征地补偿款一般不可分割处理。 法律分析 一、征收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征地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和土地补偿款的专属特征来看,其在实际的案件审理中可以认定为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配。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遗嘱或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对“其他财产”的范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另外,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的情况有: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到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征地补偿的认定 土地补偿费具有专属性特征。《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应当足额支付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农民耕种的责任田被征用,是对集体土地经营权的永久性丧失,从而失去一份生活保障。由此可见,土地补偿费是对失去耕地农民个人的一种金钱补偿,具有明显专属性。 在审判实践中可参照复原军人的“回乡生产补助费”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复原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同样,农村土地征收后的土地补偿款实质上是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另行创业的生产补助费用,与复原军人的“回乡生产补助费”相近,因而,将土地补偿款界定为夫妻个人财产有法可鉴。 夫妻双方离婚时,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而对于一方的财产是不可以分割的,所以对征地补偿的相关资金进行认定是非常重要的,由于土地补偿是具备一定的特殊性的,是属于土地使用权所有人专属的,所以一般不可以分割。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征地补偿款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而,考虑到土地补偿款具有专属性特征,可以认定为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配。土地补偿费是对失去耕地农民个人的一种金钱补偿,具有明显的专属性。在审判实践中,可以参照复原军人的回乡生产补助费规定处理。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和类似案例,征地补偿款可以被界定为夫妻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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