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贷款人是有什么义务 |
释义 | 贷款人具有的法定义务是: 1、明知他人为了非法活动借款的,不得借与他人; 2、及时收取欠款,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约定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是高利贷。 一、什么样的借条不是有效的 我们可以将借条看作是一种简易的借款合同,那么借条就要受《民法典》的调整。如果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话,那么该借条就是无效的。 1、借条违反《民法典》关于利率的有关规定,约定利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利率上限的4倍,这样的利息是“高利贷”,利息条款是无效条款,超过的部分不受法律的保护。借款合同的利息条款以法定贷款利率的上限为标准加以确定。 2、借条的主体是自然人的,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存在瑕疵的,则该借条的效力也存在瑕疵。如自然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如果得到其监护人的追认,则该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否则该合同无效。 3、根据《民法典》第148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受损害方的变更权或撤销权应当依法行使。 4、在借条关系中,贷款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款合同无效,不受《民法典》的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款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还可依法予以制裁。 5、借条中规定有复利条款。根据前述有关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借条中贷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的,属于复利条款,该条款是无效的。在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均不受《民法典》保护。 6、非银行、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贷款人的借条是无效合同。 7、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贷款人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应当确认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或者联营合同关系为无效,对双方约定的利息还要依法收缴。 二、民间借贷起诉如何判决 法院根据借贷事实进行认定,继而判决。出借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但是,如果民间借贷的债务人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有能力履行而故意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有可能触犯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这种情形就有可能会判刑。 三、借条的标准格式有哪些 借条的标准格式如下:标题必须写借条二字,贷款金额必须写明并大写。一定要写正确的贷款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同时一定要写明借款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如果不确定借款人何时归还,建议贷款人不要写归还日期,这样可以保证20年的及时性。如果要求利息,必须写明。法律规定,不明确约定支付利息的,不支持返还时要求利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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