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收养人具有天津市常住户口,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一名14周岁以下子女的;无配偶单身男性收养人收养女性被收养人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须相差40周岁以上;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