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法解释的溯及力 |
释义 |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尽管这一原则不能直接适用于刑事司法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但鉴于司法解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发挥着阐释甚至补充刑法立法的功能,其不是刑法甚是刑法,因此,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一致赞同司法解释在溯及力问题上与刑法一样,基本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那么,司法解释的分类是怎样的? 司法解释分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 1。审判解释是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我国的审判解释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都没有对法律的审判解释权。 2。检察解释是指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机关 在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的解释。 如果审判解释与检察解释有原则性分歧,则应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 在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为了更好地协调和配合,统一认识,提高工作效率,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有时采用联合解释的形式,共同发布司法解释文件。 司法解释的基本作用是为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审理案件提供说明。 这种作用具体表现为: (1)对法律规定不够具体而使理解和执行有困难的问题进行解释,赋予比较概括、原则的规定以具体内容。 (2)通过法律解释适应变化了的新的社会情况。 法律调整应当与社会现实相协调,应当随社会的发展而赋予某类行为以相应的法律意义,作出适合社会发展的评价。 (3)对适用法律中的疑问进行统一的解释。 包括: 一种情况是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法律条文理解不一致,通过解释,统一认识,正确司法; 另一种情况是为统一审理标准,针对某一类案件、某一问题或某一具体个案,就如何理解和执行法律规定而作出的统一解释。 (4)对各级法院之间应如何依据法律规定相互配合审理案件,确定管辖以及有关操作规范问题进行解释。 (5)通过解释活动,弥补立法的不足。 以上就是关于司法解释的溯及力的相关规定,你清楚了吗?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二条 【刑法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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