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书证 (1)信件 包括纸质的书信和短信。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婚外情短信,有时候配偶与自己、第三者与自己还可能通过短信联系谈到婚外情的问题,这种短信都可保留下来作为证据。 (2)电子邮件 有时配偶会与第三者通过电子邮件联系,其中也会涉及婚外情内容。 (3)认错书或悔过书 这主要是婚外情败露后,对方写下的认错书、悔过书或者是保证书等; 2、物证 主要指对方与第三者亲密的照片。或是对方与第三者一起旅行乘坐飞机或是酒店开房的相关票据,电话的通话详单等。 3、视听资料 主要是对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亲密的录像,对方承认自己存在第三者的相关录音等。 4、证人证言 主要是居住地周围的邻居或是朋友的证言。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