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滁州城乡低保资金的管理和发放 |
释义 | 第十四条县(市、区)财政部门在金融机构开设“城乡低保资金财政专户”,用于归集城乡低保收入、支付经审核审批的城乡低保支出。城乡低保资金实行专项调拨,封闭运行。第十五条每年4月底前,市、县(区)财政部门将本级预算安排的城乡低保资金拨入“城乡低保资金财政专户”,并将拨款凭证复印件报送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备案。第十六条省财政补助资金分两次拨付,上半年根据各地保障人数、实际补差水平等因素预拨部分补助资金;下半年根据各地保障人数、实际补差水平和管理绩效等因素,确定全年补助资金总额,并及时下达扣除预拨资金后的差额部分。省级补助资金通过预算指标下达,由市、县(区)财政部门及时转入本级“城乡低保资金财政专户”。第十七条城乡低保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具体发放程序如下: (一)市、县(区)民政部门每月末向财政部门申请下月城市低保补助资金,每季度末向财政部门申请下季度农村低保补助资金,并附低保对象人数、补差标准、发放金额等资料; (二)市、县(区)财政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后,将低保资金直接拨入承担低保资金发放工作的金融机构; (三)市、县(区)民政部门将经审核后的低保人员名单、补助资金数额等资料提交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直接划拨到低保对象个人账户。第十八条市、县(区)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对当年城乡低保资金进行动态管理。城乡低保资金结余部分,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因上级财政增加补助而减少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第十九条建立低保资金对账制度。市、县(区)级财政、民政和承担低保资金发放工作的金融机构要定期进行对账。每季度终了后,金融机构要向财政、民政部门提交发放清单和资金余额等情况。第二十条年度终了30日内,各市、县财政、民政部门将低保资金收、支、结余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