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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富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包括了哪些方面的内容
释义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凡新建、扩建和拆建住宅的,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管理。
    推行农村住宅公寓化建设的,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和建制镇规划,从严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要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和非法交易土地的行为。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和建制镇规划,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中心城镇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宅基地复垦、土地整理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造住宅。
    第七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农村村民个人只有使用权。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八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涉及地质灾害易发的区域,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
    第九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宅基地面积按该户常住人口每人不大于40平方米的标准安排,3人(含3人)以上的农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家庭成员少的农户可根据规划的安排,实行多户联合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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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3:54:09